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12日,******。
附件:《光泽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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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9日
光泽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促进卷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规定,结合光泽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在光泽县辖区范围内,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行政区域规划、卷烟消费需求和消费者购买便利程度等综合因素合理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有确切门牌地址且与住所相独立的的固定经营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实行“一址一证”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资格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合理配置、便利消费、公平公开、先后有序原则。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街道、乡镇等行政地域或其他合理相关因素为标准,科学划分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单元,结合零售点历史情况设定单元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的布局标准
第七条 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指申请人申请的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其中的一种(“雪茄烟本店零售”除外)或多种。
第八条 新设零售点经营业态应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商场等适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且实际主营业态商品展卖面积应达该经营场所面积的50%以上。
第九条 城区新设零售点,应同时符合该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量和间距标准。本规定所指城区范围具体为:东起圣农假日酒店,西至西关文澜壹品小区,南起月山新村,北至闽北物流城(铁路为界)。
(一)城区主街:文昌路、中山路(中山南路)、二一七路、武林路(武林北路、武林中路、武林西路、武林东路)、镇岭路******街道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左右应与同侧已设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
(二)城区除第九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主街以外的次街、巷、弄新设置零售点,左右应与同侧已设零售点间距60米以上。
第十条 乡镇新设零售点,应同时符合该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量和间距标准。鸾凤乡合理布局规划数是指除划归为城区之外的鸾凤乡规划数,且包含除城区范围之外的杭川镇规划数。
******街道新设卷烟经营零售点,左右应与同侧已设零售点间距30米以上。
(二)非乡镇所在地的行政村(含自然村)新设卷烟经营零售点,应与周围已设的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的可通行距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布点间距限制,但应当受所在市场区域单元合理布局规划数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饭店、酒楼、大型娱乐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不含农家乐、采摘园等家庭农场性质的场所以及企业内部食堂),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营业规模在15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酒店,对内经营需要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等特殊场所因对内经营需要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间距与规划数量的限制:
(一)沿街单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储面积)的大中型副食品店、超市、便利店等。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因经营需要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客运火车(高铁、动车)站候车区域因经营需要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本人可以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将经营地址变更至有市场区域单元设置的同一城乡区域,申请变更后的地址可不受本规定中合理布局规划数限制,城区范围的相关间距标准在原基础上可放宽10米,乡镇范围的可不受间距限制。完成变更后,计入所在市场区域单元现有户总数,因个人原因再次改变经营地址,依照新办管理。
第十四条 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作为设置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限制的参照物。
第十五条 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的残疾人(非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残疾种类)、烈士家属,在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提出新办申请,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的,在符合合理布局规划数量前提下,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可不受相关间距限制,其他残疾等级及烈士家属相关间距标准在原基础上可放宽10米。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化工、油漆、化肥农药、鞭炮、饲料、药品或者其它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进出通道口两边外侧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两边外侧向外延伸30米范围内。
(三)经营场所为车库改造、柴火间改造、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简易搭盖、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待拆迁建筑、经营场所与客厅、餐厅、厨房、卧室等住家场所混用界限不明确的,或者经营场所尚未装修的毛坯房、无商品、无货架或仅摆放少量商品等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条件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者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及游戏机、博彩机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业态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妆医械、金融证券、邮电通讯、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文化体育、服装制售、美容美发、彩票店、按摩推拿、音像制品、家电家具、寄递配送、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六)无沿街门面的二层楼以上商铺。
(七)封闭式小区、厂区及各类农贸市场内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的布局标准
第十七条 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指申请人选择许可范围为单选且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持证人不得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第十八条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模式,在合理布局规划数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在满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
(二)经营场所面积60平方米以上,在该经营场所内雪茄烟相关陈列设施、品鉴设施等配套设施摆放面积必须达到该经营场所面积的60%以上。
(三)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应具备总容量100升以上的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强排风系统。
(四)业态为主营茶叶、酒水、特色礼品等具有高端消费特征的专卖店及集高端消费体验为一体的茶室、酒吧、咖啡厅、餐吧及会所等与雪茄烟销售品吸有营销互补关系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
(五)符合上级单位关于雪茄特色终端应具备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二十条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不作为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办理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内,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发证总量分开独立计算。
第二十一条居民小区内及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区域场所不予设置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其它不予设置情形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通道外侧向外延伸半径范围,沿直线间距进行测量。
第二十三条 对单元区域内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实行分区轮候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一个自然年,有效期满未办证的必须重新登记,未重新登记的视同放弃。在总量未达上限的前提下,依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受理,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发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光泽县烟草专卖局对本规定施行情况进行动态评价,并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发展建设、道路规划变化等情况,适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区域设置及规划数量指标等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光泽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光泽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光泽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光烟〔2023〕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