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范围
******资源局作为委托人开展的国有土地、房地产、资产价值评估行为。
二、评估范围
(一)为出让方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和协议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二)因规划条件变更应补缴土地价款的评估;
(三)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土地价款的评估;
(四)因实施土地储备、土地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等行为以及依法依规开展有偿收回、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等工作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其定着物、附着物)进行的评估;
(五)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地价评估;
(六)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土地价款的评估;
(七)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其它需要评估的情形。
三、入选条件及方式
(一)资质(资格)条件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进入《备选库》时在有效期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具备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资质(已按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办发〔2022〕42号文件规定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具备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资格(需按规定取得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进入《备选库》前一年内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以及申请进入《备选库》当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5)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述的重大违法记录,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评估行业协会处罚的情形(该项采取书面自主申报承诺制)。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可同时具备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资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分类管理
按照评估机构提交的申请,经审核确定后,依据评估机构所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采取分类管理,具体为:
(1)A类机构:同时具备前款所述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和房地产估价业务资质(资格)的评估机构;
(2)B类机构:同时具备前款所述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资质(资格)的评估机构。
入选B类机构的评估机构自动入选A类机构。
(三)入选流程
符合前款资质(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递交书面申请并同步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确定后,《备选库》入选结果将在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请各递交申请的评估机构届时关注“通知公告”栏,对递交申请但未纳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四、确定中选机构
(一)符合前款评估范围情形的,根据评估标的实际情况选择《备选库》中相应类别的评估机构。其中对评估标的涉及房地产估价的,应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确定的估价业务许可范围在《备选库》中选取相应资质(资格)的评估机构。以宗地为单位(即评估包)采取公开摇号抽取的方式确定中选评估机构及备选评估机构。
(二)因工作需要,结合评估包实际情况,可向相应类别的全部评估机构发出书面邀请函(需明确评估机构回复的限定时间和具体要求,并强调回复不参与或逾期未回复的违约责任),评估机构明确回复不参与或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放弃,不参与相应评估包的公开摇号抽取活动。
(三)因工作需要,在公开摇号抽取活动前至少1个工作日,可在《备选库》相应类别中随机邀请两家评估机构派代表到场监督(相应类别的其他评估机构可自行派代表到场监督),到场的评估机构代表不满两家的(含受邀的评估机构),不影响当次公开摇号抽取活动的进行和选定结果的效力。若公开摇号抽取活动中现场(或通过电话方式)确认放弃的(含无法取得联系的),顺位递补。
(四)在公开摇号抽取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向中选的评估机构发出书面《评估机构中选通知书》,中选的评估机构应在收到《评估机构中选通知书》且我局提供评估包所需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我局签订书面《委托评估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顺位递补。
(五)签订委托合同,开展评估工作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启用该评估包的备选评估机构:
(1)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评估原则存在重大失误的;
(2)评估机构受第三方因素干预、串通、唆使、威胁导致评估报告成果失真、失实的;
(3)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因自身原因向我局书面提出不能按委托合同约定完成评估工作的;
(4)其他需启用备选评估机构的情形。
(六)符合前款启用条件的,立即启用备选评估机构(同步书面函告原被委托的评估机构),并报我局土地估价行业监管部门记录备案。向该评估包公开摇号抽取活动中确定的备选评估机构顺序发出书面《评估机构中选通知书》,签订委托合同并开展评估工作。
若备选评估机构均放弃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则该评估包重新进行公开摇号抽取活动,确定中选评估机构。若备选评估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评估任务或发生其他不可预见情形的,按我局相关程序办理。
五、取费标准
评估费用采取差额定率累进的计费方式,以评估包为单位支付,具体为:
(一)属评估范围第(四)款情形的评估
参照《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2003〕房36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评估包的总评估价格(包含土地、房地产、资产等)计算评估费用总额,再按评估费用总额的60%计算实际支付费用金额。
(二)属评估范围其他款情形的评估
参照《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2003〕房36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评估包的总评估价格(包含土地、房地产、资产等)计算评估费用总额,再按评估费用总额的35%计算实际支付费用金额。其中属评估范围第(二)、(三)款情形的评估,其土地部分按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或经批准改变后的用途所评估的价值计算。
当以上计算出的实际支付费用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因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而未被委托人采用的,不予支付评估费用。
六、监督管理
(一)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队伍管理、执业风险防范等内部管理制度,持续加强对评估专业人员(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发挥行业自律,诚实守信,遵守评估执业准则,依法妥善保管评估档案资料,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监督检查。
(二)评估机构应在公开摇号抽取活动中中选后1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结合规划设计条件重点勘察宗地现状、开发利用状况、交通组织及周边配套情况,并充分收集、调查同类型土地市场交易案例。
(三)评估机构应独立完成估价业务,提交的评估成果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等标准、规程、规范、文件的要求,土地估价报告未取得备案码的不予采用(因涉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四)评估机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评估工作并提交预评估报告的电子文档(含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仅针对土地估价报告)并提交纸质的评估报告。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合同或补充合同另有时间和要求的,按其约定执行。
(五)对诚信自律意识弱,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逃避监管、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有违公平竞争的手段影响评估工作正常开展的,记录诚信档案。不定期将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诚信档案信息上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分业监管”制度要求同步抄******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并通报至南平市所辖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我局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预评估结果,不得采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介绍、指定或变相索要评估业务以谋取非法利益,不得贬损、诋毁评估机构,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纳入《备选库》,不得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七、退出机制
(一)评估机构进入《备选库》之日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移出《备选库》,自移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进入《备选库》:
(1)收到邀请函后,三次明确回复不参与或逾期未回复的;
(2)三次放弃委托评估工作的(公开摇号抽取活动中、签订委托合同前、启用备选评估机构)。
(二)评估机构进入《备选库》之日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移出《备选库》,自移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进入《备选库》:
(1)签订委托合同后拒不履行的;
(2)两次出现无法按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评估工作的;
(3)两次放弃委托评估工作的(签订委托合同后)。
(三)评估机构进入《备选库》之日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移出《备选库》,不得再申请进入《备选库》,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在南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国有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工作:
(1)提交虚假或重大失误(遗漏)的评估报告被发现或被举报经核实无误的;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委托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被发现或被举报经核实无误的;
(3)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评估行业协会处罚的,或因违法经营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的;
(4)在承接评估业务过程中存在高评低估、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被发现或被举报经核实无误的。
属上述第(4)点情形的,同步严肃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同时承接多个评估包工作的评估机构,出现前款任一“退出”情形时,其受委托的全部评估工作自动暂停、作废,按评估包分别启用备选评估机构。
(五)在《备选库》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及时将评估机构的各类违约行为汇总至我局土地估价行业监管部门,符合前款“退出”情形的,在我局门户网站以公告方式公开有关处理结果(相应的限制期限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并同步调整《备选库》相应类别的评估机构名单。
八、其他事项
(一)递交的材料及要求
请各意向评估机构认真阅读以下内容,按要求递交材料:
(1)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书面报告(原件1份,格式自拟,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成立时间、工商注册地点、单位概况、截止申请时点所具备的评估资质、评估专业人员情况、申请进入的评估机构类别、用于接收法律文书的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确认是否承接评估业务的机构代表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及其他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2)在有效期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具备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提供工商登记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4)具备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提供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5)递交申请时前一年内(以申请报告时间为准,若为2025年1月申请,即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间;若为2025年2月申请,即为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间)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未提供的视为存在欠缴行为);
(6)递交申请当月(以申请报告时间为准,即为2025年1月或2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复印件各1份,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
(7)具备良好社会信誉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格式自拟,应明确表述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述的重大违法记录,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评估行业协会处罚的情形,若存在提供虚假承诺的,一经发现或被举报经核实无误的,其申请自动作废;
(8)评估机构认为有需要递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各份)或相关说明文件(原件各1份);
(9)具备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提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备案文件)。
上述第(1)至(8)项材料为必选项,所有申请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均需递交;第(9)项材料为可选项,评估机构应根据自身资质条件、响应能力和业务需求选择性递交。
递交的全部材料应清晰明了不可残缺,复印件和原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需同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请各意向评估机构按上述材料的顺序逐一叠放,并用文件袋统一装袋密封(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未密封的视为无效申请)。
(二)递交时间及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含当日)止的工作日(每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将上述材料通过快递、挂号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提交至我局。
不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口头方式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凡递交申请的评估机构,均视为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本公告的全部内容,无异议。
已于2021年11月18日入选《2021******资源局国有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的评估机构,遵循“自愿”原则,也应按本公告要求重新递交申请。
入选《备选库》的评估机构,若确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的机构代表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我局,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与我局无关。
咨询电话:(0599)******
监督电话:(0599)******
联系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武夷新区南林核心区广场西路79号2号楼3单元4层B411室******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
附件:1.评估范围第(四)款情形评估费计算表(样式)
2.评估范围其他款情形评估费计算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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