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闽财农指[2024]37号)和《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闽农经函[2024]360号)文件精神,2024年省上下达我县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80万元,经对照筛选、乡镇推荐、专家评审,制定光泽县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特此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异议,请致电,电话:******.
附:光泽县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农村局
2024年9月29日
光泽县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闽财农指[2024]37号)和《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闽农经函[2024]3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任务及要求
省上下达我县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80万元,扶持4家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4家以上家庭农场,用于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
二、建设内容及扶持对象
支持示范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等。优先支持2023年认定的1个省级优质社(光泽县万顺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用于营销及办公场所改造和购置收割机及轻型运输车、3家省级优质家庭农场(光泽县众心家庭农场用于购置旋耕机、光泽县石壁窟新农家庭农场用于购置轻型运输车、光泽县年丰家庭农场用于购置收割机)。按照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已扶持过不再重复扶持和优先扶持粮食类经营主体的原则,从我县现有符合条件的15家示范合作社(优质社)和3家示范场(优质场)中,经乡镇按照经营规模、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管理规范等情况择优推荐,并经专家评审,确定支持光泽县华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专业合作社、光泽县赋聪耘养殖专业合作社、光泽县桥湾珍宝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3家县级示范合作社及光泽县寨里镇盛弘家庭农场1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用于完善生产设施、购置生产设备。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其中:承担项目的2023年评定的省级优质社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2023年评定的省级优质家庭农场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承担项目的县级示范社及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实施步骤
(一)时间安排。9月前征集、审核上述经营主体实施方案, 10月完成项目实施,10月底与财政共同组织项目验收,11月完成补助资金拨付。
(二)资金管理。要加强对项目承担主体监督检查,跟踪督促各项目实施进度,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设立专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严肃查处。
(三)落实绩效考评。要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对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2024年1月底前完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市局复核。